第十七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