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的通知
(中纪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各中央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纪检组(纪委),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中共中央纪委
2012年2月4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保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违反
《若干规定》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对违反
《若干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