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计交易竞价方案时,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得采取发放信托产品等方式将交易产品拆分为均等份额,形成标准化交易单位,公开向超过200人以上的非特定对象转让;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等标准化的连续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协议。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产权交割方式;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转让方和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参考交易结果,对产权交易协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如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为产权交易协议的生效条件。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协议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产权交易机构应设立资金“防火墙”,制定交易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支付及时,不得挪用。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入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交易协议中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