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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表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9年2月4日发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9]4号)同时废止。

  附:1.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2.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

  附1: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评价对象: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省级财政自评得分

财政部评价得分

评价说明

一、实施方案制定
  (20分)

1.实施方案内容(15分)

 

 

主要评价方案内容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全面完整编制。

2.实施方案报送(3分)

 

 

主要评价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实施方案审核批复(2分)

 

 

主要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对项目实施方案履行正式审核或者批复程序。

二、支农资金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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