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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省级自评工作和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向财政部报送省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六)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3月1日前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省级财政(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财政部于4月30日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将省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县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自评报告和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扣减其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额度,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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