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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盖章)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复审:(盖章)
说明:①自测分由申报单位自评,初审分由市级粮食部门评,复审分由省级粮食部门评。
②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基本条件,且分值不得低于90分。
附件2:
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电话
监督检查机构人员编制
监督检查人员数量
持证上岗人员数量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经费
万元
经费是否列入财政预算
是 否
是否建立行政执法队
是 否
近五年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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