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检〔20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2010年以来,各地按照我局要求,积极开展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创建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各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有效地促进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开展,对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按照2012年我局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做好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为加强基层粮食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第二批示范单位的推荐对象仅限于县级粮食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和县级行政区划数等因素,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每个省(自治区)可推荐2~3个示范单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1~2个示范单位。
二、审核标准
为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推荐工作,我们设计了《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表),分别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和工作创新等10个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量化测评,依据测评得分情况如实申报和推荐。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测评项目,完善测评方法。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2年4~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按照我局关于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动员。省、市两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指导县级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申报(2012年7月中旬前)。县级粮食部门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严格衡量,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分90分以上者,可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送市级粮食部门,积极申报。
(三)初审(2012年7月底前)。市级粮食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初审分90分以上者,可将示范单位申报表和测评表报送省级粮食部门。
(四)复审(2012年8月底前)。省级粮食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应采取实地考查方式,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复审分90分以上者,在规定的推荐名额内择优向国家粮食局推荐(需附上所推荐的示范单位测评表和申报表)。
(五)审核评定(2012年10月底前)。国家粮食局成立审核小组,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查。根据审核结果,并统筹考虑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状况、县级行政区划数,以及第一批示范单位数等因素,择优提出示范单位名单,在国家粮食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并发文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地申报和推荐示范单位。县级粮食部门申报示范单位,以及市级、省级粮食部门进行初审和复审,都要严格按照测评表规定的测评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测评打分,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测评得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引路作用。示范单位要按照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及时报送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和执法案例,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省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示范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指导和考核。国家和省级粮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示范单位开展相关执法检查、调研等工作。每年年终,省级粮食部门要对照测评项目对示范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中专题反映。国家粮食局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具备条件的示范单位将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