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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湖北地区费率的批复

  第三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四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五条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六条 在投保了特种车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第七条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且保险单载明的行驶区域为“省内”时方可特约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第八条 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机动车。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动车。
  第九条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4)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5)自燃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机动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
  (二) 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 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 在车辆修理、维护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五)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6)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动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 轮胎爆裂的损失;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7)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在扣除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新增设备损失部分后,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执行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条 其它事项
  (一)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二) 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8)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本附加险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机动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适用于非营业性车辆。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被保险机动车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车辆被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 因被保险机动车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 由于修理厂家原因或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四) 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日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 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期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 发生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9)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动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需进厂修理,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损失,在双方约定的修复被保险机动车期间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 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 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四) 由于修理厂家原因或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日赔偿金额不超过300元。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 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 发生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10)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9座以下客车,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无法追回的。
  (二) 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服务(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车辆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因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 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 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 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11)换件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第三条 其他
  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2)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

  本保险为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时,可选择适用本条款。
  第一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的,在基本险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当保险车辆发生第三次保险事故起每次增加5%,累计增加不超过25%。
  第二条 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的,对其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予以优待,优待金额为其未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时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的2%。

(13)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本车货物损失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抢劫、盗窃、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本车上货物损失的赔款后,在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1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 非经法院判决而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后,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15)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适用于已投保盗抢险的机动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而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的经济责任,保险人直接将应课税款赔付给中国海关。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出售被保险机动车,不论合法与否;
  (二)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三) 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被保险机动车被中国政府罚没或扣押;
  (四) 中国海关应征税款与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五)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盗抢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需协助保险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提供一切情况。
  (二) 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参与海关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估值程序。
  (三)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文件:
  1、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
  2、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16)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澳门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扩展区域从出境处起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200公里、500公里和1000公里的半径范围来确定。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其他
  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17)新车特约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已投保机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含2年)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机动车,在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等于新车购置价时,可投保本附加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条款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特约本条款时,可选择下列一款,当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预计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投保人选择的款别中相应的比例时,保险人认可该车为全部损失。
  A、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70%;
  B、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60%;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比例赔
  偿责任进行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为准。

(18)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
  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在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19)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20)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已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本特约条款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21)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车上人员死亡或一级伤残,且死亡或一级伤残的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保险人对死亡或一级伤残的车上人员进行赔偿时,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赔偿限额。
  本特约条款增加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一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的标准评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22)租车人人车失踪特约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已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租车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车人与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收缴、没收、扣押造成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被保险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知道被保险机动车失踪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三)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四)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五)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23)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已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被保险机动车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30天未查明下落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分为四个档次:5000 元、10000 元、15000 元、20000 元,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被盗窃、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车辆零部件被盗窃、被损坏;
  (二)被保险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抢劫、被抢夺;
  (三)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未遂或盗窃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被他人诈骗后造成的全车或零部件被盗窃、被损坏;
  (五)不能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不属于盗窃风险造成的车上零部件的损毁,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特约条款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被保险机动车零部件被盗窃发生在停车场、车库以外的场所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增加5%的免赔率。
  第五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报案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车辆零部件、被盗窃案件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的材料。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窃的保险机动车零部件被找回,应将其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则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被保险机动车零部件的权益。

(24)教练车特约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专用教练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对于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对应投保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25)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液体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 道路以外的损失;
  (二) 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
  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
  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26)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经保险人同意后,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交通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800元、1000元和1500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交通费发票或住宿、交通时间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 从事故发生地到保险合同签订地的交通费。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交通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交通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交通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居住不同旅馆的,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
  每日交通费以实际发票为准,超过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三)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27)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8)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29)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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