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2011年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林造发〔2011〕183号)要求,有效防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遏制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危害的严峻形势,现就切实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大意义
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入侵我国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不断增多,危害持续加重。据统计,入侵我国并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有36种,其中2000年以来入侵的11种。年均发生面积约4200万亩,年均损失700多亿元。目前,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仍呈加重之势。2011年,美国白蛾新发生县级疫点33个;松材线虫病新发生县级疫点11个,继续向我国西部和北方扩散。究其原因,既有自然和气候变化方面的,也有人为方面的,特别是一些地方对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涉木产品监管不严、检疫执法不力。
林业植物检疫是防止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危害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措施,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防治检疫机构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危害,既是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需要,又是实现风险防控前移,贯彻“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方针的具体体现,更是应对国外贸易技术壁垒,维护国家经济贸易安全的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担负起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任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造成的损失,保护现代林业建设成果,促进经济贸易发展。
二、严格执行制度,做好产地和调运检疫工作
各级地方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着力做好本地的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中有关“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动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的要求,组织力量尽快建立起包括单位和个人及其生产经营等数字化信息档案,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加强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完善检疫要求书制度,严格执行植物检疫证书的网络化签发制度。加大现场检疫和调入地复检工作力度,特别是对造林、绿化苗木及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杜绝只开证不检疫的违规行为。加快林业植物检疫追溯体系建设,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检疫标识管理,并完善配套设施设备,实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检疫信息可查询和检疫责任可追溯。我局将不定期开展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健全协作机制,提高整体防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