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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各有关中医药行业学会、协会;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部门;
  (五)其他相关单位或专家。
  第十三条 根据需求征集情况和相关专家组论证意见,委员会负责提出年度研究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项目建议主要要求:
  (一)符合行业专项支持的范围,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有很好的研究基础,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避免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重复交叉。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建议,组织年度项目建议的论证和完善,并将年度项目建议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五条 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和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面向重点单位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评审专家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咨询和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由中医药系统内、外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中医药系统外单位专家比例应不低于30%。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定向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项目建议符合行业专项要求,且相关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较强的完成能力和充分的保障条件。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行业专项,经费的财政资金应当占一定比例,每年度具体比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过去三年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已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在研课题,不能保证工作时间和精力的人员不得再承担行业专项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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