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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行业专项项目组织管理的模式是:政府决策、专家咨询、重点申报、择优立项、分层管理、统筹安排。
  第五条 行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业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同时由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相关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在国家每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根据《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组织制定行业专项下一个五年规划,并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负责把握行业专项的重点方向与要求,协调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衔接;
  (三)负责组织征集行业专项需求建议,建立需求库;
  (四)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行业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及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组织进行项目顶层设计;
  (五)负责组织进行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确定工作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评估,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业务验收;
  (七)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项项目单位编制经费预算,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二)根据财政部批复,负责核批和下达行业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三)负责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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