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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我局制定了《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进一步支持公益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为提高行业专项实施效果,规范和加强行业专项组织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专项重点支持落实《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优先领域和重点任务,围绕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重点需求,开展中医药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中医药应用基础研究;
  (二)中医药重大公益性技术(方法、方案)前期预研;
  (三)中医药实用技术(方法、方案)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中医药行业重要技术标准规范研究;
  (五)中医药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
  第三条 行业专项坚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科学安排、整合协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面向中医药行业发展需求,突出中医药工作重点和特点,直接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其项目内容应当针对行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并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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