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2〕263号)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关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安联中国发〔2011〕3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确保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明确清晰,业务、财务严格分离,管理责任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