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182号)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请示》(阳光保险〔2012〕2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你公司2.265亿股股份转让给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你公司1.2亿股股份转让给新湖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3.306亿股股份,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4.2亿股股份,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