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赔偿限额
  第七条 本保险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移动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五)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十四条 发生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后,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本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座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座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十七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天或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三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由于保险人原因未及时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车辆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书面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及时抗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除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附加险



单程提车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释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碰撞】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行驶中平行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该车被寻回之日止。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施救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商业保险及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费率方案

  本费率方案适用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云南范围内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两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包括基准费率表和费率系数表两部分。
  (二)基准费率表包括:
  1.客车、货车基准费率表
  2.特种车基准费率表
  3.摩托车和拖拉机基准费率表
  (三)费率系数表包括:
  1.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系数表(个人)
  2.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系数表(团体:指企业、机关)
  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说明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包括营业客车和营业货车。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各类机动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二)车辆种类说明
  费率表中车辆种类的定义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客货两用车按相应客车或货车中的较高档费率计收保费。
  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6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6座的客车。“以上”指包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10吨以上货车”是指包含10吨以上的货车。
  (三)费率系数说明
  1.承保数量:根据同一被保险人、同一投保人在一个投保年度内,在我司投保车辆数的情况选择使用,共分为:承保车辆数<5台、5台≤承保车辆数<20台、20台≤承保车辆数<50台、承保车辆数≥50台。
  本系数适用企业、机关车辆。
  2.指定驾驶人:根据投保车辆是否指定驾驶人, 共分为:指定驾驶人、未指定驾驶人。
  本系数适用非营业个人车辆。
  3.驾驶人年龄: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年龄,共分为:年龄<25岁、25岁≤年龄<30岁、30岁≤年龄<40岁、40岁≤年龄<60岁、年龄≥60岁。
  本系数适用非营业个人车辆。
  4.驾驶人性别: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性别,共分为:男、女。
  本系数适用非营业个人车辆。
  5.驾驶人驾龄: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驾龄,共分为:驾龄<1年、1年≤驾龄<3年、驾龄≥3年。
  本系数适用非营业个人车辆。
  当指定多名驾驶人时,以驾驶人年龄、性别、驾龄乘积高者为准。
  6.投保年度:根据以往参加机动车辆保险的纪录,共分为:首年投保、续保。
  7.行驶区域:根据保险车辆的使用活动覆盖区域选择使用,共分为:境内、省内、固定路线、场内。
  固定路线不适用于非营业个人车辆。场内仅适用于企业、机关车辆。
  8.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额: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确定,分为四个档次: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以附加险的形式给出。
  9.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根据保险车辆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共分为七个等级:
  等级一至等级七分别对应:连续三年及以上无赔款记录、连续两年无赔款记录、上年无赔款记录、上年发生二次及以下赔款或首年投保、上年发生三次赔款、上年发生四次赔款、上年发生五次及以上赔款。
  10.交通违法记录:根据保险车辆上一保险年度交通违法记录,共分为: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上一保险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适用所有个人车辆。
  11、平均年行驶里程:根据被保险车辆平均年行驶里程数,共分为:里程数<30000公里、30000公里≤里程数<50000公里、里程数≥50000公里。
  12、多险别投保优惠: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全单最高优惠5%。
  13.车队管理:根据车队内部安全管理水平、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及风险状况使用,但不能与经验/预期赔付率系数同时使用。
  本系数适用企业、机关车辆。
  14.经验/预期赔付率:根据投保业务历史经验赔付状况或期望赔付状况使用。该系数适用于承保车辆数在五十台以上的业务,但不能与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系数和车队管理系数同时使用。
  本系数适用企业、机关车辆。
  (四)保险费计算
  (1)车辆损失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应根据车辆使用性质、所属性质、车辆种类和车龄,选择相应的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确定固定保费和基准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
  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固定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车辆损失险的基准保费乘以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应支付的签单保费,公式如下:
  车辆损失险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应根据车辆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和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确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费,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支付的签单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基准保费是指按照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和车辆种类对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时的保险费。
  (3)全车盗抢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全车盗抢险时,应根据车辆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和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全车盗抢险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确定固定保费和基准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全车盗抢险基准保费:
  全车盗抢险基准保费=固定保费+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全车盗抢险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4)其他险别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其他险别时,应根据所投保的险别,选择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计算各险别的基准保费,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其他险别应支付的签单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其他险别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投保车辆应支付的签单保费为以上各险别签单保费合计值。
  摩托车、拖拉机适用摩托车、拖拉机费率系数。
  单程提车险含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适用承保数量系数和车队管理系数。
  各险别使用各费率系数优惠总幅度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时,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执行,但车辆损失险计算优惠幅度时不含绝对免赔额系数。
  (五)短期费率
  1.本费率方案中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均为保险期间一年的费率表,即年费率表。
  2.投保时,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天计收保险费(不足一天的按天计算)。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费率表

  云南

非营业用车

车辆损失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全车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1年以下

 

1-2年

 

2-6年

 

6年以上

 

5万

10万

15万

20万

30万

50万

100万

固定保费

费率

司机座位

乘客座位

进口

国产

固定保费

费率

固定保费

费率

固定保费

费率

固定保费

费率

非营业个人

6座以下

619

1.47%

590

1.40%

584

1.39%

602

1.43%

698

1,007

1,148

1,248

1,408

1,690

2,201

120

0.42%

0.41%

0.26%

0.30%

0.18%

6-10座

743

1.47%

708

1.40%

701

1.39%

722

1.43%

718

1,012

1,144

1,234

1,382

1,645

2,142

140

0.48%

0.38%

0.25%

0.30%

0.18%

10座以上

743

1.47%

708

1.40%

701

1.39%

722

1.43%

718

1,012

1,144

1,234

1,382

1,645

2,142

140

0.48%

0.38%

0.25%

0.35%

0.22%


非营业企业客车

6座以下

409

1.35%

389

1.29%

385

1.28%

397

1.31%

758

1,067

1,206

1,301

1,456

1,734

2,258

120

0.39%

0.40%

0.24%

0.23%

0.13%

6-10座

490

1.29%

467

1.22%

462

1.21%

476

1.25%

730

1,039

1,178

1,275

1,432

1,711

2,227

130

0.56%

0.38%

0.23%

0.23%

0.13%

10-20座

490

1.38%

467

1.31%

462

1.30%

476

1.34%

846

1,207

1,370

1,484

1,669

1,995

2,599

130

0.56%

0.39%

0.23%

0.26%

0.14%

20座以上

511

1.38%

486

1.31%

482

1.30%

496

1.34%

856

1,262

1,449

1,585

1,799

2,172

2,829

140

0.54%

0.40%

0.24%

0.28%

0.15%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