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第七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8)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选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且投保时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2年的保险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拟置换的新车与保险车辆的型号不同的,如该型号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保险人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受损保险车辆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损坏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八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换件特约险条款(9)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运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含)以下的客车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10)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当保险车辆发生第二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5%;发生第三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15%;发生第四次及以后各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25%。
第三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对其车辆损失险保费予以优待,优待金额为其未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时车辆损失险应交保费的2%。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11)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一)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保险车辆因车辆冷却水凝固致使发动机冻裂所造成的损坏;
(三)在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的损失;
(二)发动机的自然磨损、朽蚀、机械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12)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属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的设备购置价值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条 其他事宜
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13)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货物范围
凡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车载货物,但下列的货物不在车载货物承保的范围:
(一)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扣减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负责的赔偿金额后,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坏;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五)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坏;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
第五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六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油污清理费用险条款(14)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辆油箱泄漏,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清理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或车辆油料泄漏导致人员的中毒、伤亡;
(二)他人哄抢,犯罪行为所致的泄漏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车辆损毁;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2万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车辆或第三者受损财物清理费用的清单等材料。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15)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部分,保险人在扣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额后,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涉及人员伤亡时,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上运动器具失窃险条款(16)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由于全车失窃或全车被抢夺而引起的车内运动器具的丢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和乘客的故意行为;
(二)运动器具的单独丢失;
(三)财物失窃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运动器具的清单,列明价格。运动器具的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运动器具的实际价值为其投保时的市场价格,但保险金额以2万元为限。
第五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出险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的证明、运动器具的损失清单等材料。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17)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若在事故中系安全带的,对于本车上人员的死亡或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评定为一级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增加赔偿限额。
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18)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保险单签发地以外的地方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丧失行驶能力的,保险人在本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因此而实际发生的合理额外住宿费、交通费用予以赔偿。
本特约条款所称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车辆因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受损,非经牵引、吊装不能移动的情形。
第三条 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据前款规定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相应的票据原件,票据载明事项(包括:时间、地点、名称)应当与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吻合。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19)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在扣减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负责的精神损失项目的赔偿金额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有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
(二)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受害当事人提出的赔偿;
(三)保险车辆未与第三者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伤残;
(四)因疾病、自然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残所引起;
(五)违章超载;
(六)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受的精神损害;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依据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人根据基本险承保的情况,相应承担本附加险的赔偿责任。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20)
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特种车特约条款(21)
第一条 投保范围
已投保车辆损失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 本保险特别约定,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
(二)自卸车因车厢未落下行驶造成车厢与外界物体碰撞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三)保险车辆拖带其它车辆时,被拖带车辆和车上财产或人员的损失及其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四)其他特种车(如吊车、推土机、挖掘机、水泥搅拌车、自卸车、水泥泵车等):
1.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2.吊车在装载货物过程中,由于吊臂(含绳索)断裂造成的吊臂(含绳索)自身损失;
3.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则,导致机械臂或车身触及高压线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4.在操作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则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五)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
(六)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
(七)保险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故障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三条 本保险为规范类特约条款,不另行收费。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22)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车辆损失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23)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车辆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车辆损失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24)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25)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载货物碰撞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承运货物责任险、油污清理费用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上运动器具失窃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第四部分 释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碰撞】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行驶中平行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非营运企业、机关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本条款所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
【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该车被寻回之日止。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施救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额】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折旧率表】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6‰
出租汽车与及大于6吨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 12‰
其他类型车辆 9‰
注: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四)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六)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七)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八)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共七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