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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及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经本所同意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或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应当经本所同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本所在交易时间内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式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由本所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提供给本所;

  (三)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提供给本所。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本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应当与第三方签定协议并报本所备案。

第五章 违规处分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本所在采取前款纪律处分措施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或申购交易型指数基金。

  第三十二条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或申购交易型指数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跟踪特定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现金对申购赎回清单所列证券进行全部或部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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