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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一)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遵守其相关规定;

  (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可以卖出或赎回;

  (三)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不可以卖出或赎回;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其他类型基金份额时,应遵守的份额使用原则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第二十四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息)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 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二)可以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三)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

  (四)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五)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计算的现金差额;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申购赎回清单发布后不得修改。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可委托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本所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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