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组合证券、现金、其他对价或基金份额,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作无效申报处理。
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
(一)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无法正常进行;
(二)临时停市;
(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购、赎回;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同意恢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以深证指数为跟踪目标的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以跨境指数为跟踪目标的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可以卖出或赎回;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以跨市场指数为跟踪目标的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