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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事国债承销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事国债承销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4]136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驻中国总代表处总代表叶迪奇先生2004年2月24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的有关规定,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事国债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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