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比利时富通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和北京代表处变更外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4]114号)
比利时富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赫尔曼·福威尔斯特先生2003年12月29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兹批准比利时富通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和北京代表处外文名称变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