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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4]4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资产风险管理,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控资产风险,合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决定从2004年起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试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为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对全部资产试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信托投资公司只对其自营业务部分进行五级分类。

  二、试行依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是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依据。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结合本公司资产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银监会或当地银监局备案。在资产分类过程中,不得将“一逾两呆”简单地对应到五级分类。

  三、组织管理。各机构要制定实施资产风险分类的内部管理办法,就资产分类的操作、认定、审核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在分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内部管理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落实资产分类责任部门,保证资产分类结果的真实和准确。同时,各机构要加强资产风险分类的业务培训和资产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各机构应通过资产分类工作,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改善和加强日常管理,从内部消除影响资产质量的不利因素,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报告要求。各机构应以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为基数进行第一次分类,并将分类结果于2004年4月15日前报银监会或当地银监局。

  从2004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的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及其与上期相比的变化情况。年后4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并附分析报告。分类结果与上期报送数据变化较大时,须对变化的内容和原因作出解释,必要时银监会或银监局应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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