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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申请的通知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申请的通知书
(银监函[2004]100号)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总经理刘启枢先生2003年10月9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通知如下:

  我会受理你行关于将你行深圳代表处升格为深圳分行的申请。请你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银监局领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深圳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姓名报告深圳银监局。该筹备组应接受深圳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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