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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渣打银行在华机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渣打银行在华机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4]73号)


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行首席行政总裁E. Mervyn Davies先生和驻中国总代表处总代表麦天辉先生2003年11月19日、2004年1月7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渣打银行深圳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行;批准渣打银行厦门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行;批准渣打银行珠海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行;批准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批准渣打银行上海浦西支行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西支行;批准渣打银行天津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批准渣打银行南京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行;批准渣打银行北京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批准渣打银行广州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代表处;批准渣打银行大连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代表处;批准渣打银行杭州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代表处;批准渣打银行宁波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代表处;批准渣打银行青岛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代表处;批准渣打银行成都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代表处;批准渣打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驻中国总代表处。上述机构其他事项不变。

  上述机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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