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工作

  1.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完善,并对其合理性、实用性、先进性负责。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见附件2),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和附件2所列文件、材料。

  3.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设计单位资质、服务范围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出现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改变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防护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等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会同设计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完成后按相关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再次申请审查。

  六、严格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现场实际调查和检测情况,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书或评价报告表。

  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出具自验收总结,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验收(备案)申请和附件3所列文件、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