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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所在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4.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另行委托。

  四、扎实推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对预评价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工作,严把职业卫生准入关。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凡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现场勘查情况,客观、真实、准确地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提出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议,并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并出具评审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备案)申请以及附件1所列文件、材料。

  4.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和评价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通知书。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的,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程序重新审核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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