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矸石等燃料直接由矿区或洗煤厂供应的,要说明近三年的煤炭产量、入洗量等情况。
2、煤矸石等燃料由中间商供应的,还须提供燃料主要来源于哪些矿区(矿井、洗选厂)及矿区产量等情况。近三年的煤炭产量、入洗量等。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重点核实企业所用燃料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对燃料来自于同一家煤矿或选煤厂的,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地市级初审意见和省级审核意见中要证明所用燃料能够有效供应的内容。
3、垃圾电厂应由地方环卫部门提供垃圾数量及品质证明材料。
(四)用于发电的煤矸石(油母页岩、石煤,下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 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煤矸石、煤泥掺烧重量比不低于60%。
(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
(六)提供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报告。
五、1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煤矸石、煤泥发电机组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复或核准建设的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二)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2年以上;
(三)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6个月内,省级或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不仅要有数值,还要有结论性意见,且盖有MA资质标识章)和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四)今后新建的综合利用电厂应满足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要求。
六、按照《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各地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上报我委(环资司)。未按时上报材料的地区,我委将不予受理当年该地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材料。
七、其他要求
(一)各地在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时,要按照复审复审复审复审机组和新申新申新申新申报认定报认定报认定报认定机组进行分类,复审机组要提供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下发的认定正式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机组序号,以及上一年度认定机组发电量、发电小时数和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情况的说明。新申报认定机组要标明机组序号,提供对应的立项审批、竣工验收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