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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工信厅),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我们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并组织编制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相关表格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申报工作,按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我委(环资司),过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中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填报。
  三、所申报的机组未被列入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范围。
  四、10万千瓦等级以下机组(含垃圾电厂)有关要求
  (一)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6个月内,地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不仅要有数值,还要有结论性意见,且盖有CMA资质标识章)和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地市级以下级别一律不予受理),其他单位出具的不予认可;垃圾电厂还要提供有资质单位对二噁英的检测报告。
  (二)年灰渣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5%以上,同时提供周边下游企业的灰渣处理方式及年消耗能力的证明材料;正式合同(或协议)中要标注有效期,且申报年度在合同有效期内。与个人签订的灰渣处理协议(或合同)不予认可。
  (三)所用燃料应本着有利于减少二次污染和运输能耗的原则,避免长距离运输,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石煤运距不应超过 30公里,且燃料供应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提供燃料产生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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