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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请示的复函
 (1995年6月8日 法函〔1995〕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高法〔1995〕4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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