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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
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1995年6月8日 法函〔1995〕68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藏高法〔1995〕4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chl_1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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