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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法官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法官法的通知
 (1995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审议通过,自1995年7月1日施行。
  法官法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而制定的。法官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法官法,是当前全国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院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法官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法官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自身建设的经验,在法官的义务权利、担任法官的条件、建立法官等级、确立法官工资制度和退休制度以及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级法院应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法官法,列入今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出实施法官法的具体计划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把法官法的实施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今年五月召开专门会议,就如何实施法官法作出具体部署,并征求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草案)》的意见。希望各级法院为这次会议的召开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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