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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化解矛盾。提倡制定“院训”、讲普通话,工作时间要检容严整,“窗口”部门要挂牌办公。
  (二十五)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形象建设。本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社会公认的要求,在全系统开展一次关于检察官形象的大讨论。达到自我教育、自我加压、自我约束的目的。各级院要引导检察人员维护检察机关和自身的良好形象,在“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实践中塑造形象,在不断克服自身不足中完善形象,在为人民实实在在谋利益中光大形象,树立清正廉明、秉公执法的“护法卫士”形象。
  (二十六)以服务人民、联系群众、汲取营养、宣传法制为宗旨,开展检民共建活动。重点是帮助共建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建章立制,多办实事,搞好犯罪预防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服务社会,提高自己。防止共建活动庸俗化,不准借共建之机侵占群众利益,增加群众负担。任何时候都不能以违反法律政策为代价谋取局部利益。
  七、加强和改善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各级院党组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认真落实当地党委的有关部署。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本单位“九五”和2010年发展规划,纳入部门及个人岗位责任目标,使之与检察工作发展相适应、相配套。各级院党组要坚持精神文明建设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和决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日常工作中,要确保精神文明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协调发展。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坚持检察长负总责,一把手“两手抓”。认真落实党的建设和各项任务,强化各项党内生活制度,以党的建设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八)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从严治检”要从“长”严起。各级检察长应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中的实干家,办案的带头人,严格执法的模范,勤政廉政的表率,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取得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发言权和领导权。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发挥作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二十九)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投入。各级院要把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争取计划、财政部门支持,力求逐年有所增加。关心爱护检察人员,改善物质文化条件。重视对办公生活环境的绿化、美化和净化,愉悦心境,陶冶情操。到“九五”末和下世纪初,各级院都应努力争取有较好的办公用房和住宅,有适应办案需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有较为先进而适用的办公设备,有较好的生活福利条件,有一定的文体设施,努力实现中央提出的从优待警的要求。
  (三十)健全精神文明建设运行机制。上级院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宏观指导,各级院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参加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把检察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当地的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形成迅捷、有序、高效的精神文明建设运行机制。加强政工部门和政工队伍建设,提高他们抓精神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能力,支持他们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重视发挥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团体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的长期规划分解为按阶段、分步骤的实施计划,列为各个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各项业务工作一道去做,努力形成方方面面齐抓共管、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参与的精神文明建设格局。把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督促检查作为各级院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条件,未能完成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先进。由于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各级院每年都要对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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