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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十九)向科技要战斗力。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现代科技知识和检察科技知识,用现代科技知识武装检察队伍,增强同犯罪作斗争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学习、吸收国内外有关的先进科技成果,加强检察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改善办案技术装备和设施,逐步实现办案手段和办公条件现代化。
  (二十)努力发展检察宣传文化事业。注意依靠自身和社会力量,培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检察宣传文化人才。加强法学和检察理论研究,重视学习运用新法律,围绕办案开展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加大检察宣传力度,坚持新闻宣传、文学艺术的正确导向。检察出版工作要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进一步办好《检察日报》和有关刊物。重视反映检察题材和当代检察官精神风貌的电影电视和其他形式的文学创作。组织推荐优秀影视或文学作品、理论文章等参加全国的“五个一工程”评选。地市级以上院和有条件的县区院,要建立图书资料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适时组织业余文艺演出或汇演,组织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竞赛,组织优秀摄影、绘画、书法评展,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提高检察人员的文化素养和身体素质。重点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和活跃基层文化生活。
  六、扎实开展有检察特点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十一)要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目标,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检察院”和“文明单位”活动。“文明检察院”和“文明单位”的基本要求是:有政治坚定、团结协调、充分发挥核心作用的领导班子;有政治强、业务精、道德好、执法公、纪律严、作风硬的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有规范化、科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和管理机制;有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业务工作成果;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有党政机关认可、人民群众公认的社会形象。各级院每年的创建活动都要有重点地突出一两个主题,动员广大检察人员参与。制定明确、量化的文明单位和个人考核标准,将创建活动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创建“文明检察院”活动中,上级院要作表率。“九五”期间,力争全国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检察院进入本系统和当地的“文明单位”行列。
  (二十二)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认真执行《检察机关奖励办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大力表彰奖励在各项工作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向系统和社会公布宣扬,努力形成奋发进取、文明向上的良好气围。
  (二十三)开展评选杰出的检察官、优秀侦查员、优秀公诉人和其他优秀专门人才活动。分别制定各类优秀专门人才的评比办法,明确标准,严密组织,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活动。地市级以上院,要建立“优秀专门人才档案库”,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作用。
  (二十四)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坚持“检察长接待日”,评选“文明接待室”,规范文明接待用语,普及文明办案规范化用语。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诚恳,认真负责,主动为群众排优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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