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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1997年5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
 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以下简称“第一届立法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届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20名议员,功能团体选举产生30名议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0名议员。
  第三条 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第一届立法会的分区直接选举采取多议席单票制或比例代表制,办法分别如下:
  (一)采取多议席单票制的选举办法。全香港划分为4至9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2至5名议员。每位选民可在本选区内投票选举一名候选人。
  (二)采取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办法。全香港划分为3至5个选区,各政治团体、选举组合根据其在各选区选举中所得票的总数,按法律规定的计算办法,确定各政治团体、选举组合所获的相应议席。
  第五条 功能团体选举产生30个议席。其中21个议席分配如下:商界第一组(香港总商会)、商界第二组(香港中华总商会)、工业界第一组(香港工业总会)、工业界第二组(香港中华厂商会)、金融界、金融服务界、社会福利界、地产及建造界、旅游界、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乡议局、医学界、卫生服务界、教育界、法律界、工程界、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会计界各1席;劳工界2席。其余9个议席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以下15个组别中选择9个组别予以分配:
  体育演艺及文化出版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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