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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范围

  第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营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股权。
  第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批准的融资业务融资,对电力及相关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按规定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全国电力联网建设,经营管理联接区域的电网和跨区域送电的大型发电厂以及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监督全国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对国家电网和与国家电网相联接的发、输、配电企业实行电网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本公司出国人员审批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
  第十五条 公司承担经国家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三总师”和公司部门负责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公司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召集并主持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须经总经理会议研究。
  (一)公司发展经营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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