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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四、公司的资产与资本金认定
  (一)国家电力公司的总资产为资产经营范围内的总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相应的债务。公司资本金以财政部批复的1995年度决算的国家资本金认定,具体数额由财政部确认。
  (二)未纳入财政部批复的1995年度决算但属于下列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界定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产并相应确定国家电力公司的国家资本、其他国有权益和应负的债务。
  ——中央拨款形成的资产;
  ——中央投资于电力项目中的各类贷款形成的资产;
  ——中央“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形成的资产;
  ——利用外资电力项目中,以国家担保和国家统借统还方式贷款形成的资产;
  ——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入电力项目(不含已转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电力项目)形成的资产;
  ——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以发行债券、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
  ——华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由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中用于电力项目的煤代油基金,50%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对华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本注入;另50%以及用于其他项目的煤代油基金作为贷款,由国家电力公司监督使用单位偿还本息);
  ——国家授权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国有股权,同时承担相应债务。
  五、公司的经费与资金
  (一)在国家电力公司取得经营收入以前,其日常经费在所属企业集团和省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二)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目前维持现有渠道,由国家财政拨款。待条件成熟后,国家财政原则上不再拨付电力工业各类事业费。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在国家电力公司取得经营收入前,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的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等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相应的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三)为保证全国联网等重大电力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教育、通信、调度等项目的资本投入,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国家电力公司必须筹措必要的经营资金及再投资资金。具体筹措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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