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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分配和运营管理。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督促市县,完善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审查机制;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等销售合同管理,规范配租、配售行为;探索建立物业管理新机制,规范物业服务,完善使用管理。要指导、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主动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准入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于年度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本地区及所辖市(地、州、盟)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情况。要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建保〔2011〕64号)要求,及时公开当地年度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并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情况。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组织实施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的重点,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重点考核内容。
  六、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统计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配合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字〔2011〕57号)的实施;建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机制,及时审核评估统计数据,做好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工作,动态监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格执行《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规定,统计开工、基本建成(竣工)要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开工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为准,基本建成以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为准。快报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要扎实做好数据采集和汇总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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