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委员会对现有标准进行评审;
(三)对评审为应当废止的标准,提出废止理由和废止标准清单;对评审为需要修订的标准,由专业委员会结合国内外标准进展情况提出研究项目,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常设工作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进行修订和复核;
(四)专业委员会审核修订的标准;
(五)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1个月;
(六)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五章 科研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兽药标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常设工作机构会同各专业委员会,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兽药标准科研工作,并使兽药标准工作具有连续性,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形成以学科为主导的兽药标准科研体系。
第二十三条 引导和鼓励兽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参与兽药标准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兽药标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常设工作机构应及时总结,报请执行委员会予以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由执行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予以表彰。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农业部财政拨付。
第二十六条 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包括:
(一)兽药标准科研经费;
(二)兽药标准审定费;
(三)召开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四)《中国兽药典》、《国家兽药标准》和兽药典配套丛书的出版费;
(五)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协作费;
(六)常设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
(七)与职责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常设工作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关于财务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中文简称、英文全称、简称与缩写。
(一)中国兽药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