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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739号――关于公布第五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和第五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公告

  (二)专业委员会对现有标准进行评审;
  (三)对评审为应当废止的标准,提出废止理由和废止标准清单;对评审为需要修订的标准,由专业委员会结合国内外标准进展情况提出研究项目,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常设工作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进行修订和复核;
  (四)专业委员会审核修订的标准;
  (五)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1个月;
  (六)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五章 科研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兽药标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常设工作机构会同各专业委员会,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兽药标准科研工作,并使兽药标准工作具有连续性,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形成以学科为主导的兽药标准科研体系。
  第二十三条 引导和鼓励兽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参与兽药标准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兽药标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常设工作机构应及时总结,报请执行委员会予以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由执行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予以表彰。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农业部财政拨付。
  第二十六条 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包括:
  (一)兽药标准科研经费;
  (二)兽药标准审定费;
  (三)召开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四)《中国兽药典》、《国家兽药标准》和兽药典配套丛书的出版费;
  (五)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协作费;
  (六)常设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
  (七)与职责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常设工作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关于财务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中文简称、英文全称、简称与缩写。
  (一)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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