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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739号――关于公布第五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和第五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公告

  (三)承办兽药典委员会换届的具体工作;
  (四)筹备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五)负责与兽药典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级兽药监察所等有关单位进行业务联系;
  (六)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起草、修订和审定工作;
  (七)组织开展兽药质量标准研究工作;
  (八)组织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兽药国家标准的技术培训与咨询;
  (十)负责《中国兽药典》及其配套丛书、《国家兽药标准》的编纂、出版工作;
  (十一)负责兽药标准档案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交流和管理;
  (十二)处理各项日常工作及起草各种相关文件;
  (十三)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兽药典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相关的任务;
  (三)参与标准研究和复核工作;
  (四)提出对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参加标准的审查工作;
  (五)积极收集有关标准的信息资料和研究发展动态;
  (六)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第四章 兽药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中国兽药典》编制工作程序:
  (一)由常设工作机构提出新版兽药典编制方案(草案),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
  (二)由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对收载品种进行遴选,提出品种收载目录,按照工作程序审批确定;
  (三)由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确定并安排标准科研项目,专家评议,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四)项目承担单位起草和复核标准;
  (五)专业委员会审核标准;
  (六)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1个月;
  (七)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审定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兽药标准》编制工作程序:
  (一)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现行版《中国兽药典》未收载的兽药国家标准;收集兽药科研、生产、检验等单位提出的标准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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