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办兽药典委员会换届的具体工作;
(四)筹备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五)负责与兽药典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级兽药监察所等有关单位进行业务联系;
(六)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起草、修订和审定工作;
(七)组织开展兽药质量标准研究工作;
(八)组织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兽药国家标准的技术培训与咨询;
(十)负责《中国兽药典》及其配套丛书、《国家兽药标准》的编纂、出版工作;
(十一)负责兽药标准档案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交流和管理;
(十二)处理各项日常工作及起草各种相关文件;
(十三)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兽药典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相关的任务;
(三)参与标准研究和复核工作;
(四)提出对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参加标准的审查工作;
(五)积极收集有关标准的信息资料和研究发展动态;
(六)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第四章 兽药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中国兽药典》编制工作程序:
(一)由常设工作机构提出新版兽药典编制方案(草案),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
(二)由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对收载品种进行遴选,提出品种收载目录,按照工作程序审批确定;
(三)由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确定并安排标准科研项目,专家评议,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四)项目承担单位起草和复核标准;
(五)专业委员会审核标准;
(六)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1个月;
(七)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审定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兽药标准》编制工作程序:
(一)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现行版《中国兽药典》未收载的兽药国家标准;收集兽药科研、生产、检验等单位提出的标准修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