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起止时间与当届兽药典委员会相同。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由专业委员会决定,报执行委员会和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兽药典委员会设置以下专业委员会:
(一)化学药品第一专业委员会
(二)化学药品第二专业委员会
(三)抗生素专业委员会
(四)中药专业委员会
(五)生物制品第一专业委员会
(六)生物制品第二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常设工作机构。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为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十条 兽药典委员主要从兽药检验、兽医临床、兽药生产、兽药研发和监督管理等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中推举产生。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一条 兽药典委员的推荐、遴选工作必须严格坚持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候选委员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十二条 兽药典委员的条件
(一)德才兼备、作风严谨、廉洁公正;
(二)热爱兽药标准工作,能够积极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三)在兽医学、药学方面及其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四)专业技术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专业技术委员应在兽药标准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
第十三条 兽药典委员的增补与解聘。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应由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报农业部批准。
兽药典委员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与义务,不能遵守本章程,多次未出席会议者,由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报请农业部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兽药典委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换届之日止,发生增补或解聘情况时,按实际任期予以记载。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 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的职责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