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通〔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已经司法部2011年12月1日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二、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三、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四、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五、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