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全国客渡船乘客定额专项复查工作的通知
(海船检〔201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广东、黑龙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切实加强客渡船舶检验工作,构建安全和谐的水上交通环境,充分吸取客渡船舶安全事故的教训,有力遏止客渡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针对部分地区存在客渡船核定载客人数超过实际载客能力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客渡船乘客定额专项复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客渡船乘客定额专项复查工作,加强客渡船检验,消除客渡船安全隐患,提高客渡船安全技术水平,确保客渡船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工作内容
(一)各单位开展客渡船乘客定额专项复查工作,要按照现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稳性和乘客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最近一次检验,对本辖区的客渡船乘客定额重新校核。如有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换发检验证书。
(二)在专项复查时,如果发现客渡船存在建造质量、船舶稳性、安全设备等方面的问题,相关单位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后经检验合格方可换发或签注检验证书。
(三)专项工作应结合客渡船正常的营运检验进行,且只收取正常的营运检验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各单位要针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客渡船检验,避免不合格客渡船投入营运。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客渡船乘客定额专项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全力做好该项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与沟通工作。客渡船乘客定额专项复查工作期间,各单位要明确联系人,及时收集、分析、上报有关信息。
(三)各单位要加强客渡船乘客定额专项复查工作的督导。在专项工作期间,部海事局将适时开展工作督查,了解各单位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乘客定额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专项工作实际效果,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部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