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各地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三)项目材料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一式七份)。
2、备选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七份)。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的来源和规模,治理内容必要性,治理方案和工艺可行性,治理预期效果,投资概算合理性,资金来源可靠性,治理责任单位落实情况,是否纳入省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等。
4、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批复文件。
(4)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仅对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6)资金证明。包括: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包括配套资金数额及资金到位时间,应与项目建设年限衔接;自筹资金证明,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项目资金。
(7)申请中央投资补助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样表见附件四)。其中,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8)由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所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治理责任单位说明、委托代行治理单位说明、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来源和规模的说明。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应提供详尽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9)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10)项目代行治理单位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二)。
(11)项目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三)。
(12)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科研院所出具的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土壤修复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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