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297号)
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要求,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的解决,现就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选项要求
(一)申报项目范围。污染隐患严重且责任主体灭失的重金属废渣治理、受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等工程项目,重点支持主要污染物类型为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金属的治理项目。铬渣治理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资金筹措原则。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项目所需资金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原则为,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45%的补助。优先支持由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项目责任主体及承担企业要求。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所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并由其确定的项目业主代行治理。代行治理的项目业主需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鼓励委托具有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经验的专业化环保公司代行治理。
(四)治理责任单位(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的来源、规模进行说明。
(五)废渣治理项目,鼓励在可避免二次污染的前提下,优先采用资源化技术;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需委托相关科研院所编制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治理方案。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2年开工建设。
(七)项目申报数量。每省限报5个项目,其中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限报1个项目。
二、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