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26号)
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承担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管,规范检验行为,促进检验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现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予以公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高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是指通过考核分类评价的方式,对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监部门的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 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第二章 分类评价内容
第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以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抽查和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八条 质检总局制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