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环境保护法》、《
矿产资源法》、《
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尾矿库是维持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及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基础作用。尾矿库也是重大危险源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加快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切实落实企业对尾矿库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