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培训对象不同,培训要求也不相同:
(一)评估机构总负责人应掌握全面管理评估机构的业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技能,包括批准和审查评估计划、程序、评估报告以及处理、协调内外关系和开拓新市场、新业务等方面的技能,并应具备担任中级培训课程的授课人所应拥有的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能够独立进行评估项目的洽谈,应能制定资产评估方案、确定评估程序,能够控制和协调项目的组织实施,解决评估中有关的复杂问题,并具备相关的特殊行业知识。同时应具备担任初级培训课程的授课人所应拥有的知识。
(三)一般执业人员应能准确履行资产评估方案和程序,掌握评估方法、参数确定、指标设置、评估报告起草和计算机应用等一般行业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一般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一)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以及专题讲座;
(二)参加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以及专题讲座;
(三)参加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相关专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
(四)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大专院校进修专业知识。后续培训也可采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以下方式:
(1)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每千字可折算三个培训课时;
(2)参加评估培训班的授课,每授课课时可折算为四个培训课时;
(3)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4)参加评估机构自行组织的专业理论学习、专业讨论、交流和岗位培训;
(5)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其他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实习培训;
(6)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函授、电视教学等开放式培训;
以上第(四)至(六)项培训方式为非脱产培训方式。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200学时,每年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其中,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40学时,每年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三、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