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本届评选表彰数量、各行业(系统)名额分配等。
(二)农业部下发通知,启动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三)基层单位推荐,推荐集体或个人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审核,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本行业基层单位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荐情况进行审议、汇总,同时对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在本省(区、市)本行业主要报纸、政府和行业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所分配名额报农业部对口行业(系统)主管司局。
(五)农业部各行业(系统)主管司局负责对本行业(系统)基层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并根据分配的名额向领导小组等额推荐本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六)领导小组对各行业(系统)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后,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下发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对评选产生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产生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应撤销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所在单位按申报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经农业部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奖章和证书。必要时,农业部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