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2011年6月14日 国家档案局)
一、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指导和规范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提供制度保障,提升档案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缜密、配套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
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层次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
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