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只能导出基础信息的部分要素到银行接口程序的,银行可在其接口程序中补录基础信息的其他要素。
3、对于某些业务没有银行自身电子系统的,银行可在其接口程序中录入相应的基础信息。
(二)申报号码自动生成和不可变更原则:申报号码应在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银行接口程序时或在银行接口程序补录/录入基础信息完整后,按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和校验规则自动生成。不得对申报号码进行手工干预。申报号码应与每笔收付款或结售汇业务做到一一对应,保证申报号码的唯一性。申报号码不得重号,但可跳号。对申报号码项下的数据信息进行任何操作,都不能变更该申报号码。
(三)修改/删除原则:对于已产生申报号码的基础信息(无论其是否属于报送范围),均应及时报送外汇局。如需修改/删除,应遵循“基础信息在何处产生在何处修改/删除”的原则,即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导入银行接口程序的基础信息不能在银行接口程序中修改/删除,应在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进行修改/删除;在银行接口程序中补录/录入的基础信息应在该接口程序中进行修改/删除。因此,银行在开发其接口程序时应在技术上对此进行控制,并按照接口规范的要求注明修改/删除原因。
(四)及时性原则:无论采取部分接口还是全接口方式(全接口方式是指基础信息、申报信息、管理信息均由其接口程序产生的一种方式)报送数据,银行均应按照接口规范的要求及时将数据报送外汇局。银行从自身电子系统将基础信息导入其接口程序或在其接口程序补录时,均应保证其操作能满足接口规范的时效性要求。
(五)完整性原则:银行通过其接口程序产生的数据范围应与接口规范所要求的数据范围一致,保证其完整性。
(六)正确性原则:银行接口程序中相关数据校验和质量控制应
符合接口规范的要求。 此外,银行在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时,除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以上有关原则外,还应把握以下两点: 1、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再导出报送外汇局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由计算机自动处理,减少人为干预。 2、银行录入的基础信息要做到一次录入,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和接口程序共享,基础信息中的同一信息要素不要进行二次或多次录入,减轻银行工作人员的录入工作量。
二、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要求
(一)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阶段